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與 吳祚大 間聲明異議聲請法官迴避公示送達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92號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
肯尼斯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聲請人一太事務機器行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因與吳祚大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聲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二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經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駐各該國之中華民國代表處為送達未果,有各該代表處函可稽,其變更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徐福晋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