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附民原告 李水木 附民被告 劉國賢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易字第2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