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2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俊博 即叁玖叁餐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有其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