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3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六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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