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鶴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天賜 相對人即債務人 米俊男 相對人即債務人 米俊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米雪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 米馳浩 兼法定代理人 陳惠月
一、債務人陳惠月、米俊男、米俊雄、米雪晴、米馳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米紹欽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㈠債務人陳惠月、米俊男、米俊雄、米雪晴、米馳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米紹欽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就債務人米紹欽之遺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惠月、顏天賜連帶給付之,㈡債務人陳惠月、米俊男、米俊雄、米雪晴、米馳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米紹欽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就債務人米紹欽之遺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惠月、顏天賜連帶給付之,㈢債務人陳惠月、米俊男、米俊雄、米雪晴、米馳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米紹欽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壹仟玖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米紹欽之遺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惠月、顏天賜連帶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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