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3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有關商標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3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就有關商標事務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7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7月18日送達原告,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楊莉莉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