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 蔡美茵勇冠嘉 土木包工業代理人 林孜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元大商業銀行竹│元大商業銀行 竹北 │105年4月18日│95,000元│131153││││北分行 林銘雄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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