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7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794號聲請人 羅健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阮玉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狀末之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㈡確認本件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清償日
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