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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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5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百炎 相對人即債務人但 玉蘭
但翠蘭
8之1號但 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司促 字第 13521 號其他文書(101.06.06)【本件裁判書】
  •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 北簡 字第 8699 號裁定(101.07.03)[和解]
  •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 北簡 字第 8699 號裁定(101.08.22)[和解]
  •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 北簡 字第 8699 號判決(101.10.0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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