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065號債權人台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詠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薰蒂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薰蒂住居於臺東縣臺東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