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7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37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林建宏 被告 張玲玉
林亭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八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林亭旭應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張玲玉、林亭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玲玉積欠伊新臺幣(下同)3,274,209元,及自民國10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張玲玉明知上開債務仍未清償,竟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5年7月18日以贈與為由移轉予被告林亭旭,並於105年8月22日辦理移轉登記。被告張玲玉上開贈與之無償行為,使該不動產產權不完整,已影響該不動產之價值,明顯損害伊之債權,伊之債權有不能受償之虞。 嗣伊 於民國110年3月24日得知上情,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2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26670號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被告張玲玉財稅資料、地籍異動索引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49頁、第55頁至第57頁)。被告2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債務人所為之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係指債權人之債權,因債務人之行為,致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者,即應認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30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張玲玉積欠原告債務迄未清償,仍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贈與及因此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使該不動產應有部分不完整,影響該不動產之執行拍賣價值,顯有害及原告之債權,是原告主張被告2人間之贈與有害及其債權,應屬可採。
(三)原告於110年3月24日調取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異動索引,始知被告2人上開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嗣於110年5月10日提起本件訴訟行使撤銷訴權,並未逾民法第245條所定之1年除斥期間,原告主張依前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2人間所為前開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昀潔附表土地標示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備註臺中市西屯區上石碑0000-00號493平方公尺100000分之1093所有權人林亭旭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座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合計(平方公尺)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權利範圍備註1臺中市○○區○○○段0000○號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鋼筋混凝土造8層一層121.36平方公尺、騎樓74.45平方公尺、總面積195.81平方公尺10分之1共有部分:上石碑段4912建號,面積877.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5742臺中市○○區○○○段0000○號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二樓鋼筋混凝土造8層二層221.13平方公尺、總面積221.13平方公尺平台6.55平方公尺、露台14.63平方公尺、花台6.46平方公尺10分之1共有部分:上石碑段4912建號,面積877.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574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