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文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文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文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 詹文生前 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附表:受刑人詹文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傷害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05/31108/03/22108/03/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撤緩偵字第21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757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7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沙交簡字第574號109年度簡上字第376號109年度簡上字第376號判決日期109/06/22110/01/14110/01/14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沙交簡字第574號109年度簡上字第376號109年度簡上字第3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8/21110/03/16110/03/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7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第4096號(編號2、3定應執行刑5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96號(編號2、3定應執行刑5月)編號456罪名竊盜交通過失傷害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06/30108/06/30108/06/3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624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624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6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4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4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判決日期110/01/21110/01/21110/01/21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4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4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4/19110/04/19110/04/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47號(編號4至6定應執行刑8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47號(編號4至6定應執行刑8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47號(編號4至6定應執行刑8月)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06/3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6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判決日期110/01/21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4/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