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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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451號債權人 黃倩瑛 債務人 劉賽雲 債務人 黃基璜 債務人 黃基凱 債務人 黃以蘋 債務人 黃全家 債務人 黃全合 債務人 沈黃秀英 債務人 李坤楠 債務人 李金福 債務人 李金源 債務人 李銘揚 債務人 李木星 債務人 黃瓊珠 債務人黃瓊𦤃債務人 黃瓊蓉 債務人 李志雄 債務人 李淑娥 債務人 魏鴻年 債務人 魏吉 債務人 魏武良 債務人 魏俊生 債務人 魏綾 債務人 黃魏圈 債務人 魏荔 債務人 魏素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陸萬肆 仟零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