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2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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