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