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偉誠選任辯護人呂立彥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羈押叁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又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同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涉犯強制性交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4號案件,復因涉犯強制猥褻罪,經檢察官追加起訴,繫屬本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11號案件,上開2案經本院合併審理,於民國111年5月27日判決被告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10月,又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憑。
三、茲因被告於110年8月23日因另案入監執行,將於111年6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有被告之執行指揮書、受刑人縮短刑期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對於被告是否有接押之原因及必要,依法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主張被告有通緝前科,且有反覆實施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之虞,建請羈押被告等語;被告及辯護人則以:被告係主動向員警投案製作筆錄,另被告遭法院判刑乙情,業經網路報導,被告已無法再以按摩為業,無反覆實施之虞,應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請求不要羈押被告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從事按摩職業,於109年6月6日於按摩過程中強制猥褻女顧客,復於110年8月18日於按摩過程中強制性交女顧客,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否認犯行,然經本院調查卷內事證,就被告所犯上開2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被告涉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嫌實屬重大。
㈡、又被告前於107年間,亦因從事按摩工作,於按摩過程中強制猥褻女顧客,而經本院以107年度侵訴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前案)。被告未遵期到案執行,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10年5月10日發佈通緝,此有被告之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憑,且被告亦知悉自身被通緝之事實,此據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供稱:我大概知道5月底就要被通緝了,但我想要再上訴看看等語在卷;又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在案,刑度非輕,衡以趨吉避兇、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 佐以 被告有上開知悉遭通緝,卻拒不到案執行之前科,足認被告面臨上開重刑,試圖逃匿藉以規避本案後續之審判程序,乃至案件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之可能性及動機,顯均較一般人強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要件相符。
㈢、再依被告本案被訴之犯罪情節,被告乃係於擔任按摩師期間,分別於109年6月6日、110年8月18日對不特定之女顧客B女、A女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行為,另被告前案則係於107年間對女顧客為強制猥褻行為,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憑,被告於擔任按摩師期間,多次對不特定女性顧客為性侵害行為,足認被告有反覆事實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行為之虞,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
㈣、本院審酌本案固已審結,然被告所犯之罪屬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全案尚未確定前,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程序及確保將來若為有罪判決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又被告於入監執行前,長期從事按摩職業,於按摩過程中對不特定之女性顧客為性侵害之行為,危害社會治安,縱被告犯行前經媒體披露報導,惟民眾仍無法透過新聞得知被告之長相,是以,被告出監後仍可以繼續從事按摩行業,被告辯稱其犯行已廣為人知,無法從事按摩行業而無再犯之虞云云,並不足採。是本院審酌被告所涉上開罪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為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因而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替代羈押。準此,本案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被告應自111年6月14日起羈押3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
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柔孜
法官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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