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藍婧洳 上列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鍾蕙鴻 即鍾碧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號(登記次序750,所有權個人全部)、同段5330建號建物(建號全部)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各項資料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均應揭示)。
二、本件主張擔保之相對人保證債務(即普仕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100萬元、400萬元),其借款之償還方式為按月平均攤付本息,且仍在借款期間內(至107年8月1日止),請具狀說明相對人應就該借款餘額負保證責任(即已屆清償期)之依據,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