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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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黃錦裕
黃錦佑 黃蕙綸 黃仙品 被告 王上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許嘉容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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