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調職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72號原告 方冠茹 被告真理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奇銘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定。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調職命令無效,屬確認僱傭關係之本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自應繳納原裁判費之3分1,先予敘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調職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該裁判費之3分之1(若原告無法查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7,335元之3分之1即新台幣5,77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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