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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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 詹舜吉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宗慶 等四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萬33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31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上物現況圖示。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