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56號原告 詹焜堡
詹焜論 共同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魯光吉 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所設定登記之抵押權予以塗銷,其所擔保債權金額本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設定抵押權存續期日民國74年7月5日,迄今期間36年,依年利率5%計算,本息共計84萬元(300000+【300000×5%×36】),低於供擔保物之價額【每平方公尺3600元×1234.5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3】。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總額為準核定為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
另提出被告魯光吉之戶籍謄本(若已亡故,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表),以利訴訟進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