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4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郭志偉 債務人 陳聰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