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林東松 相對人 陳氏幸 債務人 包錫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包錫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包錫江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3月1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5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9年3月1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均含其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向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6、強制執行之費用。7、參與分配之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包錫江,債務額比例:全部。
三、嗣債務人包錫江於民國109年5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4,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39年5月6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因延滯還款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8月25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氏幸,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暨其他約定事項、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18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西屯區國安段59933,810.79100000分之77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5633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012層三層:72.62合計:72.62陽台:7.67花台:2.20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三樓之3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8,754.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8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