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97號原告 鍾惠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學文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本件欲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房屋門牌號碼、土地地號分別為何?)。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鎮○○0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