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384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信文 律師
黃信裕 律師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國柱
陳惠菊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九所示物品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先後於如附表2編號1至編號5所示訂約時間,與原告訂立租賃契約書,分別向原告承租如附表2編號1至編號5所示租賃物(包括補充配件、從物),雙方約定之租賃期間及租金各如附表2編號1至編號5所示。茲因被告自102年6月起,即未依約給付如附表2編號1至編號5所示租金,原告業已終止兩造間如附表2編號1至編號5所示租賃契約,被告乃無權占有如附表2編號1至編號5所示租賃物。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先後於如附表2編號1至編號5所示訂約時間,與原告訂立租賃契約書,分別向原告承租如附表2編號1至編號5所示租賃物(包括補充配件、從物),雙方約定之租賃期間及租金各如附表2編號1至編號5所示;因被告自102年6月起,即未依約給付如附表2編號1至編號
5所示租金,原告業已終止兩造間如附表2編號1至編號5所示租賃契約,被告乃無權占有如附表2編號1至編號5所示租賃物,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被告返還如附表2編號1至編號5所示租賃物;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次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查,本件為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併此敘明。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一:
┌──┬─────┬───────────┬───┬───┬─────┐│編號│物品│廠牌│型號│機號│數量(臺)│├──┼─────┼───────────┼───┼───┼─────┤│1│數位影印機│富士全錄(XEROX)廠牌│D2270│190231│1│├──┼─────┼───────────┼───┼───┼─────┤│2│數位影印機│同上│D2270│190263│1│├──┼─────┼───────────┼───┼───┼─────┤│3│數位影印機│同上│D2270│190251│1│├──┼─────┼───────────┼───┼───┼─────┤│4│傳真伺服器│同上│不明│不明│1│├──┼─────┼───────────┼───┼───┼─────┤│5│數位影印機│同上│D2270│190319│1│├──┼─────┼───────────┼───┼───┼─────┤│6│數位影印機│同上│D3370│192078│1│├──┼─────┼───────────┼───┼───┼─────┤│7│數位影印機│同上│A5500│226023│1│├──┼─────┼───────────┼───┼───┼─────┤│8│數位影印機│同上│A5500│226124│1│├──┼─────┼───────────┼───┼───┼─────┤│9│數位影印機│同上│A5580│670033│1│└──┴─────┴───────────┴───┴───┴─────┘附表二:
┌──┬───────┬───────┬────────┬─────────┐│編號│訂約時間│租賃物│租賃期間│租金(新臺幣)│├──┼───────┼───────┼────────┼─────────┤│1│100年3月1日│附表1編號1所│自100年3月1日│每月1期,每期基本││││示物品│起60個月│租費1,500元│├──┼───────┼───────┼────────┼─────────┤│2│100年3月22日│附表1編號2、│自100年4月1日│每月1期,每期基金││││3所示物品│起60個月│租費3,000元│├──┼───────┼───────┼────────┼─────────┤│3│100年6月20日│附表1編號4所│自100年6月20日│每月1期,每期租金││││示物品│起60個月│3,000元│├──┼───────┼───────┼────────┼─────────┤│4│100年6月20日│附表1編號5所│自100年7月1日│每月1期,每期基金││││示物品│起60個月│租費1,500元│├──┼───────┼───────┼────────┼─────────┤│5│100年10月31日│附表1編號6至│自100年11月1日│每月1期,每期基金││││編號9所示物品│起60個月│租費2萬7,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