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字第191號原告丙○○
5號6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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