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5號原告 蕭翰弦 被告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7,26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新臺幣9,2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4年2月3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4年2月10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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