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文書之真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更一字第2號原告 尤家華 被告 陳梅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文書之真偽事件,茲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期命原告補正。查原告聲明係確認本院民事庭100年度訴字第855號(下稱系爭案件),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言詞辯論庭訊應無「朗讀案由」程序及同年10月6日言詞辯論庭訊,筆錄應無「對造不願進行一造言詞辯論」之詢答及「朗讀案由」程序,並參酌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原告係為回復系爭案件訴訟程序,進而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權並無罹於時效。是以,原告就訴訟標的之利益為其能依系爭案件侵權請求權所能請求之金額,故屬財產權之性質,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