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7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翁健智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逸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