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志威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志威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74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6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50
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