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 朱美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保吉 間請求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抵押債務人郭保吉之債權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買賣契約、本票、支票等)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 朱美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保吉 間請求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抵押債務人郭保吉之債權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買賣契約、本票、支票等)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