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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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01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尤淑玉 債務人 黃連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叁拾捌萬貳仟肆佰零陸元②肆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案外人(即借款人) 黃登猷 於民國99年5月25日,邀相
對人黃連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⑴柒拾貳萬元⑵捌萬元,均約定於民國105年5月25日到期,借款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年率百分之2.375,採機動利率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十一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㈡詎借款人黃登猷僅繳納利息至民國102年4月25日止,即未
再依約繳納,是依據上開契約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424,901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相對人黃連進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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