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00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李添花 債務人 鄭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七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偉宏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1.776計算之利息,當期未繳清金額在1,000元以上者,應繳納違約金100元,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若中斷未連續計收三期者,則重新計算期數計收違約。
(二)詎債務人至102年9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本金49423元、利息2,920元合計52,343元,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52,343元及其中以本金49,423元,自10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776%計算之利息。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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