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陳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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