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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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16號原告 吳柏賢 即鈦吉工程行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峰允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