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05號原告 郭盷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惠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