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548號
聲請人瑞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HAMVANCHANH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姓名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548號
聲請人瑞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HAMVANCHANH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姓名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