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5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548號

聲請人瑞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HAMVANCHANH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姓名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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