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5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心馨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心馨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江心馨於民國106年3月28日13時許,沿 高雄市 ○○區○○○路由南往北方向步行至民族二路與六合一路交岔路口,闖越紅燈步行通過行人穿越道,見身穿警察制服、騎乘警用巡邏機車執行巡邏勤務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員警丙○○、戊○○,在上開交岔路口機車等候區,欲沿高雄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起駛通過該路口,明知丙○○、戊○○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人,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突朝員警丙○○、戊○○吐口水,致員警丙○○之右臉、右手及右褲管;員警戊○○之右手均遭濡濕,以此方式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丙○○、戊○○(涉犯妨害名譽部分,均未據告訴)。員警丙○○、戊○○見狀,遂尾隨江心馨至民族二路之人行道上將其攔查,江心馨復承前侮辱公務員之同一犯意,接續以「他媽的」、「你恐嚇強姦我」、「不要囂張阿,你們不要以為領乞丐的薪水了不起」、「雞巴哩」、「你他媽囂張什麼東西」等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丙○○、戊○○。江心馨於前揭時、地,另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以徒手拍打員警丙○○之右手,並以手臂碰撞員警丙○○之左手,以此方式對員警丙○○施強暴行為,妨害員警丙○○執行查詢江心馨身分之職務,遂依法以現行犯當場逮捕。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卷附現場蒐證錄影光碟,係傳達錄影當時現場情況,而透過錄影傳達與現場實況一致之內容,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之知覺、記憶所經常發生的表現錯誤,是其性質要屬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被告江心馨雖辯稱:現場蒐證錄影光碟有剪輯過,員警將我的手反折在背後扣住時,員警有將我壓在機車上,用手搥打我的背,但影片中未見此部分云云(見易字卷第78頁反面)。惟查,本院於107年3月6日審理時播放上開錄影光碟進行勘驗結果:「錄影時間13:06:32至13:08:11」確實有員警丙○○與2位支援員警合力將被告雙手反折在背後上手銬,被告上銬後,員警丙○○與支援員警將被告壓制在警用機車上之情形;且影片播放流暢,畫面中人物對話及動作均自然流暢,並無剪接之情形。此有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易字卷第77頁、第78頁正、反面)。足證現場蒐證錄影光碟應無被告所指剪輯過之情事,自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及被告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見易字卷第11頁反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江心馨固坦承於前揭時、地,遭員警丙○○、戊○○攔查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之犯行,辯稱:步行在斑馬線上,一開始是綠燈,走到一半變成紅燈,只好快步往前走通過路口,當時停等紅燈的機車很多,不知道警察巡邏車也停在那邊,我感冒鼻涕倒流,往前快走時邊走邊吐痰,步上人行道,突然有一輛警用機車擋在我面前,1名女警將我攔下,後面有1名男警對我動手,從背後抓住我的雙手,並用拳頭搥打我的背,我才辱罵在場的員警;當時我遭7、8名員警圍住,怎麼可能伸手拍打、用手臂碰撞女警,後來我還被員警上銬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6年3月28日13時許,沿高雄市○○區○○○路由
南往北方向步行至民族二路與六合一路交岔路口,在行人穿越道走到一半突然變成紅燈,遂快步通過,邊走邊吐痰,身穿警察制服、騎乘警用巡邏機車執行巡邏勤務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員警丙○○、戊○○遂尾隨被告至民族二路之人行道上將其攔查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頁反面至第3頁,偵卷第5頁,易字卷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核與證人即員警丙○○、戊○○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5至16頁),並有職務報告(見警卷第6頁)、密錄器光碟譯文及擷取畫面照片(見警卷第9頁至第10頁反面)、本院之勘驗筆錄(見易字卷第74頁至第78頁反面、第84至94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證人即員警丙○○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案發當天原本沒有
要攔查被告,是因為我騎車經過被告吐我口水才攔查被告,當時我和戊○○在停等紅綠燈,戊○○騎在我的左後方,綠燈亮起我往前騎,被告闖紅燈過馬路,聽到被告吹口哨,就側眼看他,沒有整個臉轉過去,就看到被告往前做一個吐口水動作,口水就噴到我的右臉、右手、褲子,被告是對我吐口水,不是往地下,也沒有咳嗽等語綦詳(見偵卷第15頁反面);證人即員警戊○○於偵查中亦具結後證稱:被告吐丙○○口水,又違規闖紅燈,才攔查被告,當時密錄器是架在我身上,我沒有看到被告吐口水樣子,但我有感覺到右手濕濕的,我轉頭丙○○就告訴我被告吐口水等語明確(見偵卷第15頁反面)。又,證人即員警丙○○、戊○○與被告素不相識,亦無怨隙,僅係在馬路上偶然遭遇,應無誣陷被告之動機與必要,其上開證述之可信度極高。
㈢再者,本院於107年3月6日當庭勘驗上開錄影光碟進行勘
驗結果:⑴員警丙○○、戊○○均身穿警察制服,分別騎乘巡邏警用機車,於106年3月28日1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六合一路交岔路口停止線後方機車等候區內停等紅燈,當六合一路上之紅綠燈號誌轉為綠燈直行時,斑馬線上沒有行人通過,員警丙○○、戊○○沿六合一路由西往東方向起駛,突然出現一聲喇叭聲,員警戊○○在斑馬線上停駛巡邏警用機車,轉頭朝向右後方,詢問員警丙○○突然停駛原因,員警丙○○表示遭被告吐口水。此際,被告闖紅燈穿越數輛直行機車通過斑馬線,員警丙○○、戊○○遂騎乘巡邏警用機車尾隨被告至人行道上並呼叫被告,但被告仍繼續向前進,故員警丙○○、戊○○以前後包夾方式將被告攔阻下來。⑵被告遭攔查後,情緒激動,滿臉脹紅,開始大聲怒吼、叫罵,不斷朝在場員警丙○○、戊○○等人大喊:「是你她媽在我家裝針孔攝影機下藥強姦的」、「囂張、恐嚇、性騷擾、強姦阿妳」、「瞎掰」、「警察開應召站」、「不要囂張你們,不要以為領乞丐薪水了不起耶」、「 雞巴勒 」等語,直至被告以涉犯妨害公務罪嫌為警當場逮捕坐上警車為止。⑶被告為警攔查過程中,員警丙○○請被告出示身分證件,遭被告拒絕後,被告先以左手拍打員警丙○○之右手,站在被告身後之員警戊○○見狀,旋抓住被告左手將之反折在背後,被告不斷扭動身軀掙扎,接著改用右手拍打員警丙○○的手,經員警丙○○出言制止,說道:「不要用妳的手碰我。」,被告仍繼續用右手拍打員警丙○○的手。此有勘驗筆錄(勘驗內容詳如附件所示,見易字卷第74頁至第78頁反面、第84至94頁)存卷足憑。
㈣綜核上情,員警丙○○、戊○○身穿警察制服、騎乘警用機
車,在上開路口等停紅燈後,見綠燈欲直行通過前方之行人穿越道,突遭闖紅燈之被告吐口水,員警丙○○立即停駛,並告知員警戊○○此事,2人遂立即尾隨被告,並在人行道上將被告攔查,被告見狀,情緒激動地朝員警丙○○、戊○○大聲怒吼、叫罵:「是你她媽在我家裝針孔攝影機下藥強姦的」、「囂張、恐嚇、性騷擾、強姦阿妳」、「瞎掰」、「警察開應召站」、「不要囂張你們,不要以為領乞丐薪水了不起耶」、「雞巴勒」等語,迨員警丙○○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件時,被告拒絕出示身分證件,並伸出左手拍打員警丙○○之右手,員警戊○○始出手制止,抓住被告左手將之反折在背後,被告猶仍不斷扭動身軀掙扎,改用右手拍打員警丙○○的手,復經員警丙○○出言制止,被告仍繼續用右手拍打員警丙○○之手。被告對執行公務之員警丙○○、戊○○吐口水、破口大罵為侮辱言行,且對員警丙○○施以強暴,妨害員警丙○○執行查詢被告身分職務之事實,彰彰甚明。
㈤從而,被告上開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執行之犯行,事證明
確,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被告對員警丙○○、戊○○為上開吐口水、破口大罵之侮辱舉動,係出於同一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所侵害者係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係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侮辱公務員罪、妨害公務執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員警丙○○、戊○
○身穿警察制服、騎乘警用機車,竟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吐口水、破口大罵前揭言詞,以肢體動作及言詞侮辱公務員;甚於員警對其盤查身分時,拒絕配合,且出手拍打員警施以強暴,漠視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嚴重損及公務員執法尊嚴,並降低當時在場民眾對公務執行之尊崇性及服從性,不利國家整體正確價值之建立,有礙往後公務推展之順利,所為非是,且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惟念被告行為時,尚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每月收入約新臺幣3至4萬元、未婚、無子女、獨居(見易字卷第80頁反面)之智識程度、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妙芳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勘驗標的:員警提供之密錄器錄影光碟之㈠「2017_0328_130031││_001」檔案、㈡「2017_0328_130532_002」檔案││勘驗長度:││㈠00:05:01、㈡00:03:39││勘驗內容:││㈠││1、13:00:30至13:01:06││【員警丙○○、戊○○均身穿警察制服,分別騎乘巡邏警用機車,││員警丙○○騎乘機車在員警戊○○前方。】││2、13:01:07至13:01:31││【員警丙○○、戊○○所騎乘之巡邏警用機車,在高雄市○○區○○○○○路與六合一路交岔路口停止線後方機車等候區內停等紅燈。】││3、13:01:32至13:01:36││【六合一路上之紅綠燈號誌轉為綠燈直行時,前方斑馬線上沒有行││人通過,員警丙○○、戊○○沿六合一路由西往東方向起駛,正通││過前方斑馬線。】││4、13:01:37至13:01:38││【突然出現一聲喇叭聲,員警戊○○旋在斑馬線上停駛,並將頭轉││向右後方,詢問員警丙○○。】││5、13:01:39至13:01:43││員警丙○○:欸。││員警戊○○:她怎樣?││員警丙○○:她對我吐口水。││6、13:01:44至13:01:47││【員警戊○○將機車迴轉,始拍攝到闖紅燈穿越數輛直行機車通過││斑馬線之被告。】││7、13:01:48││【員警丙○○、戊○○分別騎乘巡邏警用機車在被告後方接近。】││8、13:01:49至13:01:56││員警丙○○(對員警戊○○):你有錄影音對不對?││員警丙○○(對被告):小姐。││員警戊○○:小姐。││員警丙○○:妳過來,小姐。││【員警丙○○將機車騎上人行道繞到被告前方,攔阻被告繼續向前││進。】││9、13:01:57││【員警丙○○之機車橫亙在被告面前,被告右手掛著灰色外套1件││並拿著皮夾1只,被告以右手碰觸騎乘機車之員警丙○○左手。】││10、13:01:58至13:02:33││被告:妳幹什麼?││員警丙○○:證件。││員警戊○○:小姐。││被告:妳看什麼證件。││員警丙○○:妳對警察吐口水。【員警丙○○旋下車與被告面對面││站著。】││被告:我哪有對警察吐口水。││員警丙○○:我們全程錄音錄影。來,證件。【員警丙○○用左手││按住被告右手。】││被告:錄音錄影怎樣。妳在我家恐嚇、強姦、應召站集團,在我家││裝針孔攝影機。││【員警丙○○改用右手按住被告右手,另以左手拿出無線電呼叫附││近員警前來現場支援。】││被告:爬我家窗戶,還下藥強姦耶。還告我妨礙公務,妳什麼東西││阿妳。【被告用左手搥打員警丙○○之右手,員警丙○○右手因而││垂下。】││被告:妳什麼東西阿妳。妳什麼東西阿妳。││員警戊○○:小姐、小姐、小姐、小姐妳現在…冷靜一點喔。││被告:我沒有碰妳,妳先碰我。是妳先碰我。是妳先碰我。││員警丙○○:來,證件看一下。││被告:是你她媽在我家裝針孔攝影機下藥強姦的,檢舉你警察署開││應召集團,你不要囂張。每天路過我,每天路過恐嚇,每天恐嚇路││過我。【被告以左手食指直指員警丙○○激動地大聲咆嘯。】││員警戊○○:妳現在不要再說話了喔。││11、13:02:34至13:02:52││被告:妳插什麼腰阿。我有碰到妳嗎?我走我的路,妳怎麼樣?││員警戊○○:妳現在先不要說話喔。││被告:妳不要以為妳軍公教了不起阿。囂張、恐嚇、性騷擾、強姦││阿妳,他媽的。││員警戊○○:妳現在最好給我住手喔。││被告:恐嚇、強姦、性騷擾。││員警戊○○:妳不要再說話了喔。││被告:到我家下藥強姦、恐嚇。││12、13:02:53至13:03:00││【員警戊○○站在被告身後,被告情緒激動、不斷大聲叫囂,用手││拍打員警丙○○之手。】││被告:還告我妨礙公務。哪一件,恐嚇、強姦,恐嚇、強姦,瞎掰││,說我妨害公務。││13、13:03:01至13:01:05││員警戊○○:小姐,妳不要再…【員警戊○○自後方將被告左手反││折在背後,被告不斷扭動身軀掙扎。】││員警丙○○:沒關係。││被告:瞎掰、一直恐嚇…員警戊○○:妳不要再說話了喔。││14、13:03:06││【支援員警甲到場,站在員警丙○○左側看著被告。】││15、13:03:07至13:03:32││被告:妳恐嚇強姦我耶。什麼?講什麼耶,莫名其妙,恐嚇強姦耶││。││員警戊○○:妳現在在汙辱我們警察喔。││【員警丙○○向支援員警甲說明事發經過,另一支援員警乙經過員││警丙○○、支援員警甲身後,站在被告左前方看著被告。】││被告:警察開應召站、警察開應召站,恐嚇強姦耶。拜託。我根本││沒碰妳,妳什麼東西阿。我走我的路,妳什麼東西阿。妳自己他媽││每天過來路過我旁邊恐嚇我還瞎掰耶,還告我妨礙公務耶,到我家││強姦恐嚇耶。每天讓警察恐嚇強姦、恐嚇強姦阿。││16、13:03:33至13:05:30││支援員警甲:小姐,我們現在在執行公務。││被告:下藥強姦,到我家執行公務什麼,我走我的路,她自己從背││後衝過來耶。││支援員警甲:那妳為什麼對我們同事吐口水?││被告:什麼吐口水,誰吐妳口水阿?││支援員警甲:妳有沒有?││員警丙○○:我們都有全程錄音錄影。││被告:誰吐妳口水阿,什麼全程錄音。已經告過我妨礙公務了要怎││樣,每天在我家恐嚇強姦下藥。【員警丙○○將右手平舉至胸前,││看著右手手背。】││被告:還裝針孔攝影機耶,妳們什麼東西阿。││員警丙○○:來證件看一下。││被告:沒有帶啦,什麼證件看一下。現在規定沒有必要帶啦,什麼││東西阿,自己不會查阿。││員警丙○○:好,那妳報一下。││被告:Z000000000。不要囂張,恐嚇強姦,只為了他媽乞丐領薪水││,在我家裝針孔攝影機,強姦還瞎掰。││員警戊○○:妳注意妳的言語喔。││被告:恐嚇強姦阿。││員警丙○○:來,A然後呢?││被告:每天都恐嚇強姦阿。││員警丙○○:來,A然後呢?││被告:【轉頭朝向身後的員警戊○○】故意的妳,雞巴,你按屁阿││。雞巴,不要以為你當警察了不起。││員警戊○○:妳注意妳的態度喔。││被告:【轉頭朝向身後的員警戊○○】你才可惡耶,你們強姦耶。││員警丙○○:來,小姐。││被告:恐嚇強姦阿。││員警戊○○:妳注意妳的言語。││被告:在我家裝針孔攝影機。││員警丙○○:來,身分證。││被告:Z000000000,不要囂張你們,不要以為領乞丐薪水了不起耶││,檢舉你們貪汙,還恐嚇我強姦耶。││員警丙○○:224…││支援員警甲:224多少?594?││【被告扭動身軀朝向員警丙○○,並用右手拍打員警丙○○的手。││】││被告:什麼東西,少在那邊囂張,得意什麼東西阿。││員警丙○○:000000000什麼?妳不要用你的手碰我。││支援員警甲:小姐,我們現在都很心平氣和。││被告:妳才不要用妳的手碰我咧,妳才不要用妳的手碰我,跑到強││姦,跑到我家強姦裝針孔攝影機耶。││員警丙○○:224524…││被告:什麼東西阿,妳以為當警察就可以囂張恐嚇強姦欺負人喔。││【被告扭動身軀朝向員警丙○○,再次用右手拍打員警丙○○的手││。】││員警丙○○:不要用妳的手碰我。││被告:妳才不要用妳的手碰我,妳才不要用妳的手碰我。││員警戊○○:妳注意妳的態度。││被告:妳才不要用妳的手碰我,妳的手了不起阿,奇怪耶,我走我││的路,妳碰什麼碰阿。││員警丙○○:224…││被告:怎樣?││員警丙○○:然後呢?││被告:592464阿,妳耳聾嗎?││員警戊○○:小姐,妳注意妳的態度。││被告:你才注意你的態度咧,什麼東西阿,動不動就抓人,動不動││強姦家人恐嚇,在我家裝針孔攝影機強姦還瞎掰,他媽沒有吃案…││㈡││1、13:05:31至13:06:06││被告:從北到南檢舉你們應召集團,瞎掰耶。檢舉你們很多次了,││囂張阿你們,乞丐裝。││【支援便衣員警丙到場,站在員警丙○○及支援員警甲身後,看著││被告。】││被告:檢舉你開應召集團還撂人恐嚇強姦瞎掰,每天還路過我旁邊││,每天他媽在我家,警察每天恐嚇強姦,還瞎掰說沒有,以為你們││人多喔,我絕對檢舉你們到底,雞巴勒。││支援員警甲:小姐,你剛講什麼?你剛講什麼?你在妨礙公務,你││剛講什麼?││被告:檢舉貪污、檢舉你強姦恐嚇、應召集團。││支援員警甲:帶走!││2、13:06:07至13:06:31││被告:檢舉你恐嚇強姦,守著馬路囂張…││支援員警甲:小姐,你對我們執行公務的同事已經有講雞巴的事,││你已經涉及妨礙公務,來跟你講一下你的義務。││員警戊○○:來,手過來。││被告:檢舉你怎麼樣,我走我的路,還告我妨礙公務耶,走路是涉││犯哪一條。││【被告不斷扭動身軀不願就範。被告原遭員警戊○○反折在背後之││左手,因員警戊○○放手而鬆開,被告遂舉起左手甩動不讓員警抓││住。】││員警丙○○:我們現在以妨礙公務的名義逮捕你。││被告:我走我的路,我走我的路,你他媽囂張什麼東西阿。││員警戊○○:我跟你告知一下你的權利。││被告:囂張什麼東西阿,手拿我的皮包啦,雞巴搶劫阿你。││3、13:06:32至13:07:03││支援員警甲:逮捕。││【員警丙○○、支援員警甲及支援便衣員警丙合力將被告雙手反折││在背後上手銬。】││被告:強姦你囂張個屁阿你,恐嚇強姦,莫名其妙,走個馬路還恐││嚇,檢舉你開應召集團還強姦恐嚇,每天他媽裝針孔攝影機,還瞎││掰說沒有強姦恐嚇,可惡阿,我爸爸釣魚可惡到極點了啦。││【支援員警甲將被告手上之灰色外套交給支援員警乙拿著。】││被告:你少在那邊捏我的肉了你,雞巴欸你,皮夾掉了,你雞巴││什麼東西阿你。││【支援員警甲將被告手上之皮夾放入員警丙○○手中提袋內。】││支援員警甲:錢包我們先幫你保管。││被告:雞巴什麼東西阿,走個馬路囂張阿。││員警丙○○:剛剛就有錄了對不對?有錄到她吐我口水嗎?││員警戊○○:這我不知道,你在我後面。││4、13:07:04至13:08:11││【被告上銬後,員警丙○○及支援便衣員警丙將被告壓制在警用機││車上,故被告消失在畫面中。】││員警戊○○:小姐,妳現在涉嫌妨礙公務。││被告:你才妨礙強姦恐嚇阿你。囂張阿,強姦恐嚇。││員警戊○○:你有權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你可││以選任辯護人。如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者,得請求之。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依據提審法的││規定,人民遭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拘禁時,人民得向該拘禁逮捕機││關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被告:【員警戊○○為權利告知同時,不斷大喊】強姦恐嚇,你強││姦恐嚇,強姦恐嚇,強姦恐嚇,強姦恐嚇,強姦恐嚇,應召集團,││應召集團,你應召集團,你恐嚇,強姦恐嚇,強姦恐嚇,強姦恐嚇││,強姦恐嚇,強姦恐嚇。││被告:早就告過了,媽的咧。強姦恐嚇,強姦恐嚇,應召集團,應││召集團,強姦恐嚇。││支援員警甲:有了,有了,開車來了。││被告:媽阿,什麼狗屎阿。囂張阿你們,恐嚇還瞎掰說巡邏耶,雞││巴阿你,恐嚇強姦,強姦恐嚇,應召集團,恐嚇強姦阿,恐嚇強姦││阿,雞巴,恐嚇強姦,強姦恐嚇。││5、13:08:12至13:08:22││【員警丙○○及支援便衣員警丙將被告扶起帶上警車。】││被告:恐嚇強姦阿,雞巴,恐嚇強姦,強姦恐嚇。││員警戊○○:小心她有什麼疾病喔,小心一點。││被告:你們人多臭屁什麼東西阿。││【員警將被告帶上警車後座。】││6、13:08:23至13:08:55││員警丙○○:【站在警車後座右側車門旁指著左側車門】那邊鎖了││沒?││【從警車下來之員警丁站在警車左側打開後座車門查看,被告坐在││後座中間,員警丁將該車門關上後,繞到員警戊○○身旁。】││員警丁(對員警戊○○):怎樣?││員警戊○○(對員警丁):路過,吐珮棋口水,攔查又開始在起肖││。││【員警丙○○從警車右側上車,坐在後座右側。】││員警戊○○(對員警丙○○):去,小心喔,不要讓她咬你。││7、13:08:56至13:09:09││員警戊○○(對支援員警甲、乙):我們騎車過來,她闖紅燈走過││來,吐珮棋口水,然後要攔查她,她就開始起肖,開始罵髒話、污││辱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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