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01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余泰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珏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零玖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