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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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字第12612號、100年執聲字第2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正因附表所示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拾伍日。
理由受刑人黃文正因三條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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