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裁定拍賣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 劉家沁 即 劉嘉慶 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莊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拍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定期命其陳報提起本訴可獲利益價額及拍賣案號,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原告逾期仍未查報,則應認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