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 鄭雅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妍 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