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91號原告 劉佳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耀政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耀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