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33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瞻穗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瞻穗與告訴人 羅真容 為夫妻,被告竟基於無故以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5年11月19日、同年月20日,在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告訴人羅真容租屋處之客廳內,無故利用錄影方式竊錄告訴人羅真容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份。嗣於106年3月間,遭告訴人羅真容發覺存有上開電磁紀錄之記憶卡1張,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秘密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06年12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佐,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妨害秘密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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