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8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盧沁媛 被告 施品言 即 施東南 之繼承人被告 施淑芬 即施東南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