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2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清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裁判法院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林韋成」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韋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裁判法院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林韋成」之記載,乃係「林韋岑」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蔡英雌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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