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2號聲請人 李怡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美商世界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李怡萱為美商世界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世界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美商世界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世界資源公司)清算人李怡萱主張:美商世界資源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故爰依公司法第380條準用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其為美商世界資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董事書面同意書(中、英文本)影本、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正本各1份為證。經核美商世界資源公司已於民國103年9月20日清算完結,並於同年12月9日向本院聲報,經本院104年1月20日新北院清 民事謙 103年度司司字第52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此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司司字第524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查明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賴彥魁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