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秋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2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洪秋平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23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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