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93號聲請人 劉麗鳳 上列聲請人劉麗鳳因與相對人 許家銘邱馨之 繼承人等六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劉麗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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