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90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對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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